考上了“985”,學校卻未兌現獎學金承諾……
近日,十堰市茅箭區法院審結學生小王訴十堰某高中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根據原被告當庭陳述及提交的證據,依法判決十堰某高中支付學生小王獎勵款5萬元。
案件經過
十堰某高中為吸引生源,于2019年4月在該校公眾號上對外發布招生簡章,其中寫明“高考考入985、211、'雙一流'高校的,學校給予5-30萬獎勵”。2022年6月,該校學生小王考入“985工程”大學,小王要求該中學支付獎勵未果,故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該中學發布招生簡章,此行為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屬于要約邀請。小王被該中學錄取,雙方合同成立。小王被“985工程”大學錄取,根據該中學的招生簡章,小王符合招生簡章約定獎勵對象,小王主張該中學給付獎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給付金額,法院認為該中學發布招生簡章確定獎勵承諾,是對學生進行獎勵的贈與行為,但該學生考上大學除了自身努力外,與學校和老師的培養也是分不開的,故綜合全案考量,判決該中學支付小王5萬元獎勵款。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對人才重要性認識的逐步提升和學校之間教育質量的競爭,各地學校往往開出豐厚的條件來搶奪優秀生源。學生既是教育產業的消費大軍,同時相對于學校又處于弱勢地位,當其權益在受到損害時如何有效保障,是整個社會都需要深思的問題。
本案中,學校為了搶奪生源而對學生及家長開出的豐厚條件具有法律效力,學校應當忠實履行,否則,受損的不僅是學校的聲譽,更重要的是,給千千萬萬學生樹立了一個言而無信的壞榜樣。對學校而言,生源的競爭也不能光憑經濟實力,更要靠學校的辦學理念和教學質量,正所謂身教大于言教,對教書育人的學校來說,要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學生樹立好的典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作者:十堰市茅箭區法院李霞
中國法制網摘編: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