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的只是一家門市,有的雇工多人,有的有字號、有的沒字號,那么當糾紛發生時,如何確定訴訟主體資格?如何主張債權呢?
近日,梅河口法院受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楊某訴稱,自2022年7月起,其與劉某的食品公司建立了合同關系,開展商品郵寄業務,截止2023年2月,劉某公司拖欠楊某公司郵寄業務費加購買商品費用合計144241元。其后楊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及其公司向其支付欠款144241元。
本案中原告楊某經營的快遞業務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頒發營業執照。楊某應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而不能以經營者名義提起訴訟,故原告楊某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不符合起訴條件,本院依法裁定駁回了楊某的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總結歸納如下:
無字號的,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一致的,以登記經營者為當事人;
無字號的,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有字號的,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一致的,以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有字號的,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同時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個體工商戶向法院起訴進行維權時,應當注意維權主體,正確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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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新聞網責任編輯: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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