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離異夫妻常常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承擔撫養費,并行使探望權。但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直接撫養的一方出現特殊情況不愿或不能繼續撫養,或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什么樣的情形下會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李先生與趙女士原系夫妻關系,2018年協議離婚并約定:婚生女小萌(化名)由李先生撫養,趙女士每月負擔撫養費500元。后小萌與李先生共同生活。2022年,趙女士起訴要求變更撫養,認為李先生已再婚,并生育一子,小萌作為10歲的女孩在李先生處生活不便,且孩子多次向其表示希望跟媽媽一起生活,認為這是女兒發出的“求救信號”,要完成女兒的“心愿”。李先生則不同意變更,認為女兒長期與其共同生活,已形成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貿然變更對其成長不利。
法院裁決
法院審理期時,法官詢問小萌意見,她起初并未明確表態。為探究孩子真實意愿,法官排除各類干擾,與小萌進行了單獨會見,在溫馨的環境下,小萌慢慢敞開了心扉。她表示之前詢問時均有他人在場外干擾,自己與父親之前在家里有過沖突,不敢表露真實想法,現在自己想要跟母親生活,不愿意跟父親生活。
隨后,法官將小萌的真實想法轉達給李先生,在自省的同時,李先生表示,既然小萌的真實想法如此,他也不再堅持,愿意讓小萌隨趙女士生活。最終,案件調解確定小萌變更由趙女士撫養。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ㄒ唬┡c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ǘ┡c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ㄈ┮褲M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ㄋ模┯衅渌斃碛尚枰兏?。
在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中,要求撫養一方往往會提供證據證明其撫養能力與撫養意愿,但該項只是法院考量的一個因素,對于已滿八周歲的兒童而言,探尋其真實意愿是法院考慮的核心問題。當然,變更撫養需要全面考量,切實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角度出發,落實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司法實踐中,關于第二種情形中的“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法院納入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有影響子女身體、心理健康的疾病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對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為的;
?。?)教唆、引誘子女實施違法行為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的。
?。ㄗ髡撸簭垐@ 作者單位:敦化林區基層法院)
中國法制新聞網責任編輯:亓淦玉 |